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县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于东与拜合提亚尔·尧勒达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拜合提亚尔·尧勒达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于东,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拜合提亚尔·尧勒达西,男,维吾尔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东与被执行人拜合提亚尔·尧勒达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元,于2015年11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交付2000元。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拜合提亚尔·尧勒达西从2015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于东支付1500元,直至还清剩余案款35000元。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还款,我院将恢复执行本案,同时被执行人将支付3000元的逾期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代理审判员 别克塔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