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铁红与贾市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红,贾市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王铁红,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村民。被告贾市委,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村民。原告王铁红诉被告贾市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铁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市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铁红诉称,原告是经营活动板房原料生意的,被告是经营活动板房组装生意的。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使用原告的活动板房原料,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48387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4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8387元。被告贾市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铁红是经营活动板房原料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贾市委是经营活动板房组装的个体工商户。在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贾市委购买原告王铁红的活动板房原料,部分材料未付款。被告贾市委向原告王铁红分别出具欠条4份,共计欠货款48387元。后经原告王铁红多次向被告贾市委催要该欠款,被告贾市委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王铁红已将活动板房原料交付给被告贾市委,经核算货款,被告贾市委认同价格并出具欠条,原告王铁红被告贾市委欠原告王铁红货款4838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王铁红要求被告贾市委给付其货款483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市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铁红欠款483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贾市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启审 判 员 郭良勇人民陪审员 马文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