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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新镇。委托代理人吴秀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