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与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0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代表人门建国,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丁柏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1)里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14904.93元、利息32614.84元、案件受理费6573元,未执行标的额总计354092.77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