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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奥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奥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59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9号欧瑞商务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廖颖,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奥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18号29-3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明。被申请人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17-1号。法定代表人孙成均。被申请人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00号A-7-7号。法定代表人孙成惠。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奥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号的房屋5套(产权证号:2010字第H××2号、2010字第H××1号、2010字第H××8号、2010字第H××6号、2010字第H××4号)及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号的房屋3套(产权证号:2010字第××4号、2010字第××5号、2010字第××7号)共计8套房屋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3年,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