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初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陈炳荣、尹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陈炳荣,尹家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02516号原告:张建国,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炳荣,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尹家举,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建国诉被告陈炳荣、尹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