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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与郝以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郝以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被告郝以利。委托代理人贾丽平、刘可心,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千运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郝以利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