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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亨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205号原告张家港亨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维明,总经理。被告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瓜坡镇。法定代表人张立岗,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张家港亨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申佩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张家港亨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防腐涂料,2014年8月14日,经原、被告之间核对往来账目,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374933元,该款经催讨至今未付。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4933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14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与原告2013年10月25日签订防腐涂料采购合同约定了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合同签约地陕西华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被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向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的签约地点是陕西华县。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之间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协议管辖约定属双方当事人间民事行为的重大事项,合意真实具体且合法才具法律效力,被告提供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向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而签约地为陕西华县,故被告管辖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