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亮亮与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52-1号申请执行人吴亮亮。被执行人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海明,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吴亮亮与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广饶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直至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广饶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直至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