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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文瑾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5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33岁,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期间强制戒毒5日,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新城区勤工路和信市场1楼1排1号“众行淘宝店”,盗窃被害人岳某放置在店内桌子上的银白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一部,后将被盗手机以人民币1400元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8月14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新城区丹尼尔商贸城1楼西区18号,盗窃被害人麻金妙放置在桌子上的白色苹果平板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200元)一部,后将被盗电脑以人民币200元销赃,赃款挥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另,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继续追缴后,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三、被盗手机及电脑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岳某、麻金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