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吴树军、刘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明春,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铜,系原告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树军,农民。被告:刘秀珍,农民。被告:李军,系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吴树军、刘秀珍、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作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铜、被告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树军、刘秀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诉称,在被告吴树军、刘秀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吴树军因养猪于2012年6月12日从原告处贷款5万元,系自然人担保类贷款,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自助循环使用,年息9.465%,按季度结息。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吴树军欠原告贷款本息共5.24万元,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吴树军未偿还。被告李军系该项贷款的担保人,其对该项贷款有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树军、刘秀珍、李军偿还原告贷款本息5.24万元以及按约定(逾期后按约定利息加罚50%,为年息14.1975%)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贷款利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银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证实原告在本案中诉讼主体适格。2、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及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20120120049313)。用于证实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被告吴树军向原告贷款、被告李军担保及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被告吴树军、刘秀珍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李军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李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审查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依据对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依法认定以下事实:在被告吴树军、刘秀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吴树军于2012年6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贷款人原告、借款人被告吴树军、担保人被告李军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用途为买猪。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即贷款人在额度有限期内(2012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自助循环使用。借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季度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方式向被告吴树军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吴树军未偿还贷款。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吴树军、被告李军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吴树军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主张的利息(2015年6月30日前为年息9.465%,2015年7月1日后为年息14.1975%)不超出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该项借款发生在被告吴树军、刘秀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途为买猪,属于被告吴树军、刘秀珍的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被告李军应按约定对被告吴树军的偿还义务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树军、刘秀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5年6月30日前的借款利息0.24万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年息14.1975%向原告支付本金5万元的借款利息。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二、被告李军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吴树军的偿还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由被告吴树军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