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爱萍与毕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萍,毕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赵爱萍。被执行人毕春霞。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德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