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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安阳华安煤矿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华安煤矿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0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阳华安煤矿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孙晋鹏,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合岭,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安阳华安煤矿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3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安阳华安煤矿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之相关规定,该约定可以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上诉人河南安阳华安煤矿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该院已先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该案,因此长葛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交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规避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交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要求,仅对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进行认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33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签订有《变配电所高低压开关柜经济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相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案立案受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因此本案应当由先立案的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长葛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332-1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朱耀宇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