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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李某已预交150元)。代理审判员  冯寿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海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