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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芜湖好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汇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993号原告:芜湖好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黄池村。法定代表人:胡振国,总经理。被告:芜湖县汇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县汇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座落芜湖县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