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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福友与杨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友,杨俊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王福友,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杨俊国,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友与被告杨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福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