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福友与杨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友,杨俊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王福友,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杨俊国,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友与被告杨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福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