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丹丹与潘家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丹,潘家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714号原告:赵丹丹,女。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家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丹与被告潘家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丹丹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