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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丹丹与潘家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丹,潘家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714号原告:赵丹丹,女。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家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丹与被告潘家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丹丹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