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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晶晶玻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晶晶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昭书,经理。被告:河南晶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乡冯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凤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晶晶玻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晶晶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晶晶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