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打印份机密程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93号原告:汪某,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盛某,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