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范某某,女,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洪洞人。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凌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