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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891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88年,土家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某某,男,1991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龚某某的地址查无此人,也未提供被告龚某某的其他确定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40元退给原告万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光生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春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