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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林俊城与深圳市锦天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林俊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三合车中路西一巷29号,系中山市东凤镇金诚通电器厂业主,组织机构代码L4940054-2。委托代理人曾焕南,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锦天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2。法定代表人周小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俊城诉被告深圳市锦天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俊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俊城撤诉��理。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14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