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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70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住安仁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永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承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朱永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甲子塘村菜市场F004号店铺内为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每部收费人民币0.5元,至案发时获利约人民币1000余元。2015年7月28日2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何某店铺内当场将其抓获,缴获其用于复制淫秽视频的电脑一台、淫秽视频目录一本,从其电脑内提取到涉黄视频260部。经鉴定,该260部涉黄视频均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是初犯,且涉案淫秽视频数量不大,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淫秽视频目录本一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