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异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港沟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异字第20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生,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戴大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浩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钱义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奕豪,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港沟村委会)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青岛天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港沟村委会、济南浩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钱奕豪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港沟村委会账户内的资金300万元。港沟村委会对上述冻结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理由为:2015年9月22日,异议人就本村荒山承包项目进行招标,张垒垒作为投标人参与竞标。根据招标要求,张垒垒先期缴纳投标保证金和预交承包金300万元,并将该款打入招标公司账户。后招标公司在异议人尚未与张垒垒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将该款转入村委会账户,导致被法院冻结。异议人认为,该项目涉及的荒山承包,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已经被相关部门明确予以禁止,属于无效的招标活动;此外,根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而本次招标只有张垒垒一人投标,应按无效处理。因此,由于招标活动无效,异议人账户内被法院冻结的上述款项,所有权仍然属于张垒垒。请求本院停止对已冻结存款的执行并解除冻结。为支持其异议理由,港沟村委会提交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关于解除港沟村荒山竞标押金的函”、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港沟司法所“关于港沟村不符合合同监管情况的说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港沟国土资源管理所“说明”、山东龙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据此,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港沟村委会名下的银行存款,属于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港沟村委会以其名下的上述存款不属于其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冻结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仲维威代理审判员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