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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兴旺、路兴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告:路兴旺。被告:路兴怀。被告:刘永利,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兴旺、路兴怀、刘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