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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本科文化,医生。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