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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崔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乃龙,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某,农民。原告崔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