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钦军与被申请人蒋华军、刘绍群、蒋联清、王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钦军,蒋华军,刘绍群,蒋联清,王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唐钦军,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华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绍群,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蒋联清,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美,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钦军与被执行人蒋华军、刘绍群、蒋联清、王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蒋华军、刘绍群、蒋联清、王志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飞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