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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打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27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芳华,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丁某利用其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二桥浴室工作的便利条件,趁无人之机,采取电动自行车运输的手段盗窃7次,窃得钢管、鼓风机等物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窃得2根钢管。2、2014年12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窃得多根钢管。3、2014年1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窃得1把废旧铁锹。4、2015年6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窃得1块钢板。5、2015年6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窃得2台鼓风机。6、2015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窃得2、3根钢管。7、2015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窃得4根电缆线、2块铁板、2根角铁、3根短钢管等物,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40元。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倪某的证言;被害人管某陈述;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丁某犯罪情节较轻,在归案以后能坦白认罪,积极退赃,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莉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76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焱,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