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华容申请执行朱光平、王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华容,朱光平,王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范华容,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27日,四川省旺苍县人。被执行人:朱光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王福成,男,生于1963年4月6日。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光平、王福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光平、王福成的银行存款1315400元(本金1300000元、执行费15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