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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崔志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69号移送机关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崔志刚,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刚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崔志刚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志刚正在服刑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