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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8万元,于2015年9月25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6年6月25日前偿还9万元,于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9万元;被执行人石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35元,执行费4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卡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怀远支行的账户:6230271000003585717,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迎宾路支行的账户:2710112401109000877273,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