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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XX与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351-1号申请执行张XX,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米脂县印斗镇。被执行人轩XX,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轩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一、向张XX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年利率以25.6%计算,利息从2012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39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轩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存款账户621226261000159416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存款账户6212262610001981558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轩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存款账户621226261000159416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存款账户6212262610001981558中存款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轩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存款账户621226261000159416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存款账户6212262610001981558中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轩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存款账户621226261000159416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存款账户6212262610001981558中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