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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强强、刘菲菲、刘春艳与被执行人胡朝鲜、刘安双、陈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刘强强,男,生于1994年11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菲菲,女,生于1992年4月1日,汉族,农民,系刘强强之姐。申请执行人:刘春艳,女,生于1988年5月7日,汉族,农民,系刘强强之姐。被执行人:胡朝鲜,男,生于1965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安双,男,生于1965年7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永发,男,生于1958年3月16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强、刘菲菲、刘春艳与被执行人胡朝鲜、刘安双、陈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由胡朝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2070.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2.7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陈永发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2070.97元,并支付因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2088.2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2.7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刘安双支付赔偿款31334.6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45.2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胡朝鲜仅交执行款25000元,刘安双交款1300元,陈永发交款100元,其余未执行。执行中,本院先后查询了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勉县支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勉县支行等金融机构,并通过网上点对点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胡朝鲜、陈永发、刘安双无存款;本院还查询了勉县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结果显示三被执行人无房屋产权、投资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法执行。2015年10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三位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胡顺勤,并通过胡顺勤给申请执行人刘强强打电话说明情况,胡顺勤、刘强强均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勉执字第00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晓东审判员  董 辉审判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