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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