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