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晓乐与张高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8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