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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晓乐与张高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8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