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某与欧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欧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田某,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欧某,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雄,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欧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