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恢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相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珍珠食品厂欠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峰,哈尔滨珍珠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相峰。被执行人哈尔滨珍珠食品厂,住哈尔滨市太平区东直路***号。申请执行人李相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珍珠食品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太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珍珠食品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珍珠食品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