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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伟光与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光,姚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光,干部,住宾县。被执行人姚志伟,干部,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王伟光申请执行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220,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62,000.00元并冻结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同意每年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逐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