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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通市开发区舒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创禾纺织有限公司、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开发区舒乐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创禾纺织有限公司,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458号原告南通市开发区舒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街道二圩墩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张云忠,总经理。被告南通创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鑫景佳园33幢13室。法定代表人张东,经理。被告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开发区舒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创禾纺织有限公司、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开发区舒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开发区舒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开发区舒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由原告南通市开发区舒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易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