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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温二关诉被告岑福龙、被告岑福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二关,岑福龙,岑福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温二关,男。委托代理人肖海青,女,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桂生,男,系原告之子。被告岑福龙,男。被告岑福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二关诉被告岑福龙、被告岑福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二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二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二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二关承担。审判长  任雪琴审判员  李发天审判员  孙桂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补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