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温二关诉被告岑福龙、被告岑福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二关,岑福龙,岑福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温二关,男。委托代理人肖海青,女,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桂生,男,系原告之子。被告岑福龙,男。被告岑福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二关诉被告岑福龙、被告岑福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二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二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二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二关承担。审判长 任雪琴审判员 李发天审判员 孙桂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补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