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艳林与张玉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林,张玉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张艳林,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张玉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林诉被告张玉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送达交费通知书未按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艳林负担。审判员 韩 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特根巴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