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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与龚贻谋、王文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2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被执行人龚贻谋。被执行人王文利。被执行人杜定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与龚贻谋、王文利、杜定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2010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龚贻谋将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群光村第四层的房屋、被执行人王文利将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光明路1-2层的房屋、被执行人杜定学将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湖农场梅教街的房屋分别到申请执行人处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抵押登记;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现以上被执行人抵押房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龚贻谋、王文利、杜定学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是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龚贻谋、王文利、杜定学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维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