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素凡、郭文昌与史孝芝、佟丽、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凡,郭文昌,史孝芝,佟丽,秦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王素凡,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郭文昌,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冯连克,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史孝芝,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佟丽,女,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冯培铭、张燕,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兵,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凡、郭文昌诉被史孝芝、佟丽、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凡、郭文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凡、郭文昌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凡、郭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00元减半收取352.50元,邮寄费100.00元,合计452.50元由原告王素凡、郭文昌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陈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