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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