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