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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女,汉族,住武平县。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邹  丽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