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甘成保,周崇娟与龙兆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成保,周崇娟,龙兆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52号原告甘成保。原告周崇娟。委托代理人韦仲深。被告龙兆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成保、周崇娟诉被告龙兆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成保、周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成保、周崇娟负担。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沛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