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田雄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成春,局长。被执行人田雄,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田雄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