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阎义学与被告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义学,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阎义学,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弋鹏,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阎义学与被告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阎义学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因急用钱从我处借款25000元,月利率2分,一年半还本带息,并给我出具借条一张。现还款期限已过,我也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阎义学提供的被告弋鹏送达地址不明确,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弋鹏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阎义学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阎义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退还原告阎义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炫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