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彭翰翔与被告丁云开、王浪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翰翔,丁云开,王浪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彭翰翔,汉族。被告丁云开,汉族。被告王浪泽,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翰翔与被告丁云开、王浪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原告彭翰翔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翰翔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翰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彭翰翔负担。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